2005年11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财产保全并非越多越好超额保全反要赔偿损失

  案情:
  2004年6月,陈某以浙江省武义县路桥公司和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两被告的帐户资金180万元。法院作出了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两被告账户中180万元资金被冻结6个月。今年3月15日,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确认了两被告应支付陈某工程款455232元,但远远没有达到其保全的180万。由此,两家路桥公司认为,的超额财产保全造成了其大量资金不能使用,给生产造成很大影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陈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向武义法院提起了申请保全不当的赔偿诉讼。

  法官说法:
  陈某作为案件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其申请保全的金额,应与判决确定的权利内容相当,由于陈某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判决确定的内容,给被申请人两路桥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43489.30元,陈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武义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给两路桥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43489.30万余元。陈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超额保全证据确凿,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余春红 薛学)